第九章 社团的变更和注销
第五十六条 社团修改章程以及登记事项、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,得到同意后,报校社联备案并由校社联公告变更。
第五十七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,可以自行解散,并报送校社联备案。
第五十八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挂靠单位申请注销登记,由校社联、校团委、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后注销并发布公告:
(一)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(五)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。
第五十九条 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,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、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。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,并出具清算报告书。清算期间,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申请正式注销。
第六十条 已经注销的社团,不得再以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。
第十章 附 则
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、校团委共同制定。
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受校党委宣传部、校团委委托,校社联对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。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,以上级规定为准。